義務人與債務人
在銀行抵押貸款實務中,一般申貸者之身分都是義務人兼債務人,銀行的身分是權利人,權利人比較好懂,即銀行是本次所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的抵押權人,因抵押權的設定而取得權利(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及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那義務人兼債務人又是什麼?要負擔怎樣的義務?
本來「義務人」與「債務人」是單獨獨立的二個身分,所謂義務人係提供擔保物之人,而提供擔保物之人未必是借款人(例如父母同意以他們的房子幫助子女抵押貸款) 。所謂債務人係指借款人,借款人名下也未必有不動產(例如用兄弟姐妹名下登記的房地產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貸).
若提供擔保物之人(即義務人) 於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也許所提供之擔保物會被銀行查封拍賣,但因為義務人並非債務人,義務人並未與銀行有其他債務關係,所以銀行無權查封扣押義務人其他之未被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換句話說,義務人的風險是有限責任,最糟糕的情況就是這一次提供的擔保品保不住了(被查封拍賣)。
但若提供擔保物之人(即義務人)被設定為義務人兼債務人的話,就算他實際上並非借款人,銀行還是可以查封提供擔保物之人(即義務人)其他之財產,直到滿足債權為止,因此若擔任提供擔保物之人,於辦理抵押權設定時,一定要弄清楚自己之身分,不要不清不楚就隨便答應,否則可能是無法承擔的責任;也許會後患無窮啊!要知道「義務人」「債務人」「義務人兼債務人」「義務人兼保證人」…. 等可是意義、責任等皆不同啊!
舉例來說:房屋及土地為夫妻二人分別共有各二分之一,而今因為先生(甲)需用錢而向銀行借款,銀行一定會要求連同太太(乙)之土地建物持分一起設定擔保,此時義務人即擔保物提供人為夫妻甲乙二人,債務人則是借款人先生甲.
許多銀行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此時會更進一步要求夫妻甲、乙二人皆為義務人兼債務人,那即表示是甲,乙二人共同向銀行借錢並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對於銀行來說,擔保物越多,保障越多.所以只要不動產能全部一起設定,萬一將來債務人不還錢,銀行即可將全部擔保的土地及建物拍賣,拍得之價金用來償還債務人向銀行之借款.而甲乙又被設定為義務人兼債務人的話,那麼銀行還可以查封甲乙二人這間房地產以外的其他之動產(例如薪資所得)或不動產(例如未被設定的自有住宅),直到銀行完全受清債為止。 (聰明的讀者看到此,應不難明瞭為何年紀較大或資力較差的人向銀行申貸,有時銀行會請他們與家中較年輕的家屬或配偶等一起當借款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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