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信託實務中常見之問題(兼對本網站讀者及留言者的解釋及一些基本建議)---- 之七 例7.曹顧問您好!請問:我爸爸於91年往生.留下二筆祖產 ,可能因無辦理繼承登記.已於95年8月1日被列冊管理. 當時並無辦理繼承登記.現在我媽媽也往生.我們有六個兄弟姐妹.現在是不是變成第一順位 繼承人? 請問:1.若不想繼承.現在可以辦理拋棄?2.地價稅94年前因沒繳.大姐說曾收到法院催討.亦無處理!會再追繳?罰款會很多?3.若要辦理繼承.因有一位哥哥連絡不上.或有的配合度不佳.那我該如何處理?可以只辦理繼承自己該繼承的部份?4.若無辦理繼承登記.往後若地價稅仍然未繳納.那會從繼承人.某人戶頭扣款?若繼續繳費.未辦理繼承.有風險?或者有所謂超過列管超過15年即等同放棄?5.若繼承人意見不一致,可以用信託來辦理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嗎?懇請指導!謝謝! 筆者的回答如下您好: 因為沒有您的詳細書面資料,從您的提問中尚有許多很重要、很關鍵的基本資料還不清楚,(例如是公同共有土地還是分別共有土地?土地是否有管理人?….) 為了避免給錯答案及建議,誤導您的方向而影響您的權益,我就只能給您概略的回答僅供參考,必須要有書面資料當面討論才可以正確提供您進一步的解說與建議。 1. 拋棄繼承有期限規定,就算您繼承媽媽的這一部分尚在三個月的期限內,但從您的提問中,似乎您爸爸過世時,您們沒有辦拋棄繼承(也未辦好繼承登記) ,所以爸爸這一部分的早就不能辦拋棄了。所以,應該是您們六個兄弟姊妹和媽媽當初都是土地的繼承人(七人共有,即每人有7分之1) ,這部分要趕快去辦繼承登記(就算被列冊管理了,還是可以辦繼承登記,也該早日處理避免日後因繼承人搬遷或過世…而更難辦理) 。既然您們都已是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了(土地於繼承開始時已發生權利變更之事實,只是因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您們還不得處分),當然這次媽媽這部分土地(即7分之1) 也沒有辦理拋棄之必要了(若媽媽生前有負債或破產又另當別論)。 2. 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若有管理人時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若無管理人時,分別共有的土地由共有人依持分比例各別負責繳納;公同共有的土地則可以找任何一個共有人負責(即共有人之中一人收到稅單,就當作已通知全體共有人了)。依您的提問判斷,您們兄弟姊妹和媽媽應該是公同共有的關係。 3. 若您們是公同共有的關係,地價稅又欠繳的話,理論上繼承人中任何一人都有可能被強制執行(戶頭被強扣款) ,但實務上若非欠稅金額龐大,稅捐處或行政執行單位很少這樣做,但土地會遭列冊管理。遭列冊管理的土地也並不是像您所說的十五年後就自動放棄,而是有可能被標售拍賣或收歸國有,繼承人可能因而僅能請求拍賣價金或補償,而喪失繼承土地的權利....有關於【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規定,您可參考本人之前的貼文,請連結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dhy789/article?mid=970&next=969&l=f&fid=11】 4. 一般來說,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稅申報等並不是繼承實務中最難處理的,比較難處理的是分割協議(即不要共有而分配給某一個繼承人)這一部分,若非有經驗的人來辦理,較難圓滿解決。像您的情況有一個哥哥聯絡不上;有的可能配合不佳,若只是便宜行事,先用公同共有的方式辦繼承登記,雖然較快,但日後問題與紛爭還是沒有解決,這樣有辦跟沒辦是沒兩樣(將來分別共有時或歸屬於一人時還是要再麻煩一次) ,所以,我建議您們應該一次就分割協議好,這樣才經濟省事,也免得日後還得再傷神操心。 5.本來,為「避免遺產成為共有財產」與「事先預防遺產的紛爭」,生前即有完善的信託規劃是最理想、最有效的方式(這也是本網站努力推廣信託,希望能普及於大眾的觀念與常識)。若生前未辦信託規劃,而事後又無後法順利協議分割遺產,此時選擇以信託登記在一繼承人或特定人名下受託,由受託人為其他各委託人之利益而全權處理事務,亦不失為「難以分割協議之疑難案件」較佳的補救措施,因為這確實能避免糾紛且能使土地有效利用處理,本所亦有多件圓滿成功以信託處理【共有人意見紛歧】的共有遺產案例。您的想法非常好、思路很正確,若您決定要以信託來處理,有關信託契約之內容一定要各繼承人同意及經過協議人之間共同協調與溝通後才可能定出大家皆認可的具體可行方案。這一部分可能就無法在此給您建議,需煩勞您及其他繼承人親洽本所(或已有經過正式授權)當面研討了。 祝您能圓滿順利處理,若需專業性的協助,也歡迎您洽詢本事務所,本人定能提供最專業、最優質的服務。 繼續閱讀下一篇 回不動產信託達人首頁 回信託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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